2016年3月25日,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顧村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在B公司廠區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區建筑工地上堆放的A公司灌漿料外包裝上印有“通過ISO9001:2000質量體系認證”字樣,經核實,A公司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已于2014年9月15日過期失效。
經查,A公司偽造質量認證標志行為屬實,至案發時止,偽造認證標志違法生產“灌漿料”55噸,貨值金額44000元,違法所得5500元,已停止生產。
A公司偽造認證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A公司處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伍佰元整的,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仟伍佰元整。
在辦案過程中,關于案件定性問題,執法人員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A公司在沒有有效的認證證書情況下,在產品外包裝上印“通過ISO9001”等字樣,屬于“偽造認證標志”的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A公司原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只是證書過期失效后,仍繼續使用認證標志,應屬于“冒用認證標志”行為;
第三種觀點認為,A公司只是印著“通過ISO900”字樣,未印認證標志,不適用“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不屬于違法行為。
那么,本案的定性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ISO9001”的字樣是否屬于《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二是,該行為是“偽造”還是“冒用”。
按照《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的認證標志是指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的專有符號、圖案或者符號、圖案以及文字的組合”的規定,對于“通過ISO9001”的字樣是否屬于《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我們認為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并不像3C強制性認證那樣具有統一的認證標志,但只要在產品外包裝、對外宣傳中使用“ISO9001”等字樣,就應當歸類為用文字表述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同時,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未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偽造、冒用認證標志、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應對A公司進行查處。
經多次討論,就“偽造”還是“冒用”,我們認為“冒用認證標志”是指公司本身沒有相關認證證書,而使用其他公司的認證證書冒充自己的證書,證書本身具有真實性,只是被冒用;“偽造”指的是證書本身不具有真實性,本案中A公司的證書已失效,即其證書的真實性已經滅失,若繼續在產品包裝上標注“通過ISO9001”的字樣,就屬于偽造。
最終,我們認定A公司雖原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但在明知失效的情況,繼續在產品外包裝上、每批產品的合格證書等處寫有“通過ISO9001”等字樣,屬于偽造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