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國認證函[2002]111號
各指定認證機構,產品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標志發放管理中心:
現將《國家計委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889號)和已報國家計委備案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檢測費標準》及《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審查監督審核人員的人·日數核定標準》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為了便于各單位執行上述收費標準,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申請費”的計收
“申請費”,按申請的單元數計收。
二、關于“產品檢測費”的計收
根據國家計委計價格[2002]889號關于產品檢測費的規定,國家認監委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所依據的產品檢測標準和技術規則,對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1992]價費字496號)中沒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已經發生變化的檢測項目作了必要的增補和調整,編制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檢測費標準,并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請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通知下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檢測費標準計收檢測費用。
三、關于“工廠審查費”的計收
“工廠審查費”按照本通知下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審查監督審核人·日數核定標準計收。
企業獲得國家認監委授權的認證機構頒發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內,免于對企業的有關質量管理體系的審查,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的審查,按實際發生的工作人·日計收“工廠審查費”。
四、關于“批準與注冊費”的計收
“批準與注冊費”的收費與“申請費”的計收方式相同。按申請的單元數量計收。
五、關于“監督復查費”的計收
“監督復查費”按不超過認證時的“工廠審查費”和“產品檢測費”的各25%收取。
對涉及認證產品擴展和變更的監督復查,即對產品的系列擴展以及名稱、部件、商標、材料以及加添軟件等的變更的監督復查,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工廠審查費”和“產品檢測費”。凡影響產品安全和電磁兼容(EMC)性能的變更,按新申請認證辦理。
六、關于“年金”的計收
“年金”按獲證產品的單元數計收。
七、關于直接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非標準規格的認證標志的標志使用費的計收
直接在產品或包裝上自行印刷或模壓使用的非標準規格的認證標志,由申請人持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到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發放管理機構辦理審核手續,按每一種標志使用形式交納使用費1000元/年?!懊恳环N標志使用形式”是指:
(一)備案的自行印刷或模壓標志的認證標志的種類不變、絕對尺寸不變,標志(含工廠代碼)圖形的組成部分相對尺寸不變,標志的工廠代碼不變,標志顏色不變,則稱為一種使用形式。
(二)滿足以上條件的認證標志不論在所備案產品的何種規格型號、任何部位上使用均認定為一種使用形式。
使用非標準規格的認證標志的產品,指玻璃、輪胎和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其他產品。
八、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的執行時間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1年第5號),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各指定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計收相關費用的時間應按此時間執行。
鑒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批準執行的時間較晚,自2002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之日期間,凡申請人交納的認證費高于收費標準及本通知規定的,各收費單位應主動向申請人退回多收的部分;低于標準的,應通知申請人補交少交的部分。
九、加強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業務的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標志發放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國家認監委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單位為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都應依法納稅。認證機構或產品檢測機構、檢查機構目前仍為事業單位的,應盡快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后,方可向申請人收取認證費用。
(三)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1年第5號)和國家認監委的有關規定,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和產品檢測機構、檢查機構因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有關文件,除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接受國家認監委或價格主管部門對有關認證收費問題的處理。
1.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有關規定,應當注銷或者撤消認證證書而沒有及時采取相關措施,且繼續收取認證證書持有人的認證費用的;
2.未經許可向其他機構轉讓認證受理權、認證決定權、檢測權和檢查權而獲取的認證費用,超越權限與其他機構(組織)簽署互認認證、檢測、檢查結果而獲取的認證費用,超范圍、超標準收取的認證費用等;
3.認證結果的準確性有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4.未按照有關規定上繳有關管理費,或者瞞報、虛報和不上報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情況的。